費用包含
1. 行程所列之交通、餐飲、景點門票、DIY、及當地導覽人員、專業生態導遊.....等所有費用。
2. 全程投保250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
3. ★公司不收小費,若所受領隊/司機之服務品質優良,請自行給小費以茲鼓勵唷~
兩人房(喜樂屋或恩典屋):每人:6,600 元
四人房(迦南小木屋):每人:6,600 元;
三人房(迦南小木屋):每人:7,100 元
(若有三~四人房型需求,網路無法報名,另來電報名)
孩童收費標準:
★4-12孩童:依房型~減 200 (佔床)/人
★0~3歲(未滿3歲),僅含保險、車位及作業費用 2,400/人 (不含床位、餐位及其他費用)
費用不含
1. 第二天午餐。
2.個人旅遊平安保險,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3.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其它說明
★特別提醒★
因楓紅、夕陽、觀星等...為天候自然現象因素,人為無法完全掌握當天狀況。如遇天候因素(下雨、氣溫..)還是會依原行程前往景點純欣賞其他景觀,請見諒。
★我們只是訪客,請勿干擾動植物生態,也不帶走任何的動植物,即便是落葉,在生態鏈中也有一定的地位,讓我們做個友善的大自然訪客。
交通及法規
◎大中巴士遊覽車限定最高乘載24位乘客(※按實際車型為主) ,爲求安全拒絕超載。
◎休旅車【福斯9人座休旅車】限定最高乘載8位乘客,爲求安全拒絕超載。
◎遊覽車按照『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辦理。【交通部104年9月14日交路(一)字第10486004456號公告修正】
1. 請注意:本行程車型屆時將依實際報名人數做適當調整,改採用8人座小巴或25人座中巴,不得異議,感謝您的配合!
2. 本行程依實際車型路況有可能做適度調整,請依【行前通知】為準。
3. 本行程需 6人或16人或以上方可成行。(出發前三天客服人員會告知確認是否成團),未滿 6人或16人以上無法成團者,可以轉團或退費。
4. 行程將於【出發日前三日】 以E-mail發送行前通知&相關注意事項。。
5. 本次活動採以戶為單位依當日報到順序給籤號依籤號順序上車自行選位,請禮讓身體不適及年長者及孩童。
6. 住宿飯店以二人或四人為原則,飯店如無三人房型改以雙人房加床或四人房替代三人房用,住單人房需補房差。
7. 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參加證( 行前通知)以便核對身份,逾時不到者,視同放棄恕無法退費。
8. 如因個人因素未及上車或中途下車時,均視同自動放棄,恕無法退費或分段補搭乘。
9. 領隊得依當天活動節慶或天候等等因素,視情況調整行程之先後順序,合先敘明。
10.本商品之行程,佔車位、床位、餐位之4-12孩童~減少100/日。本商品嬰兒定義依出發當日實際年齡為基準:0~3歲(未滿3歲),需含車位不含床、餐位及其他費用僅含保險、車位及作業費用1,200/日。
11.請自備個人隨身藥品:如暈車藥、感冒藥、防蚊蟲液...等。
12.為落實環境保護,愛護地球~請自備個人盥洗用品(牙膏,牙刷,毛巾,沐浴用品等)鼓勵攜帶並使用個人環保碗筷及保溫瓶.大家一起來支持並力行環保節能運動!
13.山區氣候溫差較大,敬請自備禦寒衣物及雨具,並請隨時注意氣象報告。
14 活動將依當天天候狀況或特殊因素作順序或部分更動調整。
15.旅客同意,本商品經訂購付款後,如要取消或延期所衍生之費用需自行負責。
16.旅客一經報名代表雙方接受定型化旅遊契約書之相關規定。旅客相關通知時間需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正常上班時間為依準,超過時間以下個工作日計算,敬請見諒。
17.於本網站訂購產品前,請務必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如訂購人非旅客本人,訂購人將居於代理人地位本公司不接受事後旅客本人以不知或未瞭解等事由做為抗辯理由。
18.遊覽車為密閉式空間,敬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上車,感謝您的配合。
※如無法同意以上事項,無法認同部落生態活動與住宿條件,請勿報名參加。
報名繳交方式
※報名:請直接在網路上填妥訂購單,送出資料後,即完成報名程序。
※線上預約並非保證訂位成功,仍需以客服人員回覆確認為準。
※詳列連絡人姓名,連絡資訊,實際參團人數。以利保留機位作業。
※繳費:在報名確認(業務人員通知確認)之後,請於規定的時間內繳清團費。
※如需任何服務請電冾客服人員02-2502-9393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A:如遇天災=出發日前如遇颱風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經氣象單位公佈,則延期出發,並另訂定出發日。
如消費者主動退團,應扣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B:取消規定:本公司作業均遵依照觀光局相關規定,詳細取消規定請閱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按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旅行業提共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基準賠償。」
一、旅遊開始前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5。
二、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10。
三、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20。
四、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30。
五、旅遊開始前第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50。
六、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100。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活動當日不能參加者,恕不退費及保留,以棄權論之!敬請見諒!
※通知日需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正常上班時間為依準,超過時間以下個工作日計算,敬請見諒!
※如無法同意以上事項,請勿報名參加。